案例简报3
2008-03-12 16:13:27   来源:   点击:
 
 


案例简介:
 
房屋出售方为刚协议离婚的男方,离婚时双方对该出售房屋未进行分割,产权证上为男方的名字,现在男方签署转让合同,女方未在转让合同上签名,在房管局进行交易过户时发现,该房屋为的产权为协议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但现在过户不了,出售方要解除合同。谁应承担责任,中介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出售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对此有约定,那么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由于出售方有过错,那就应该承担过错责任。本案是离婚中的一方隐蔽财产的行为。是共同财产,从婚姻法的角度来讲,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中介公司应不应该承担责任,从居间角度来看,中介公司是否起到了认真审核证件的义务;如果中介公司起到了审核的作用,对出售方的证件和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出售方可以隐瞒了该房产是共同财产的,中介公司不但不承担责任,反而可以追究出售方的责任。
 
从该案例中,加盟店应该完善的问题的有:
 
1、 收集房源时或对房源进行勘察时,应要审核房源的真实情况,包括房屋的产权情况、有无共有人,有无抵押(包括是否在抵押按揭)的情况。
 
2、 收集该房屋的相关信息:产权人的婚姻状况、产权人是否有单独处分该房产的情况,(该房屋是否是婚后购买)。
 
3、作好以上勘察的纪录工作,必要时,可以让客户在纪录上签字。
 
 
 21世纪不动产昆明区域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