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报7
2008-03-12 16:14:12   来源:   点击:
 
 


案例简介:
 
王某有一幢带独立小院的两层楼房。2005年2月,6岁的钧(化名)随父母租住王某的房子。这年12月,钧在院里玩耍时,用手拉动王某横向斜靠在外墙的水泥板,水泥板倒下后将王钧右腿砸成骨折。王钧父母为此花去医疗费5万元。去年10月,钧的父母以王某提供出租房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支付钧的医疗费5万元。庭审时,王某辩称,钧是自己玩耍过头导致被砸伤,应由其父母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将水泥板斜靠墙壁放置,未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没有尽到《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及时提醒,导致钧拉倒水泥板被砸伤,应对此承担一定责任。钧受伤,与他父母监护不力也有关系。近日,法院判决王某承担王钧20%的医药费1万元。
此后不久,另一名房东也因没尽到提醒、告知等附随义务,被法院判决赔偿房客家人各项损失40万元。外地打工的英夫妇,租下本市人一套房屋。去年11月,这对夫妇在暂住地一起洗澡时,因吸入大量一氧化碳,双双中毒而亡。英夫妇的家人因此将房东告上本市一家法院,索赔60多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东在安装燃气热水器时,没有按照《安装说明》将热水器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并且热水器的通风口也没有排到室外,导致热水器在燃烧时产生的废气全部滞留室内,并且对房客也没有及时提醒,对受害人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
任。受害人在使用热水器时,没有尽到适当安全注意义务,未保持室内的适度通风,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合同法》规定,附随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告知、协助等义务。如出租房屋,提供住房是房东的主要义务,在房屋设施、环境等方面保护房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就是附随义务。法院解释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
的义务,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履行,否则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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