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房产中介公司诉其服务客户“跳单”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购房者林某被判应于10天内支付中介公司双倍中介费人民币4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30日,购房者林某与福州南新信息咨询部订立了一份《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协议》,约定由“南新”向林某提供有关房源信息,进行中介服务,同时还约定由“南新”介绍并带林某看房子,不论最终以何种方式和售房者成交,购房人林某都必须付中介费;中介费以15万元以上为总成交价的1%计算。协议订立后,“南新”向林某披露了福州联湖花园1座6E待售房屋的情况,并带林某到现场看房及与售房者见面。但此后,林某避开中介,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直接与售房者达成买卖房屋交易,并且拒付中介费。
2000年8月24日,“南新”就此“跳单”事件将林某告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今年3月23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南新”与林某所签的《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南新”向林某提供了房源信息并带领其前去看房、与售房人见面,已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了义务。林某背着中介人私自和售房人成交,未按规定支付中介费,已构成违约,判决林某应双倍支付中介费计人民币4000元。
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向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认为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正确,应予支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我国第一例因跳单诉诸法律的实例,在本案中,做为原告的中介公司的主张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收回了双倍的中介费。法院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的规定判决原告中介公司胜诉的。中介公司胜诉的关键在于:
1、签订了《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协议》,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的,由此法院认定为双方确立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关系,即林某委托了“南新”向其提供有关的房产交易信息。
2、中介公司向林某披露了有关房产出售的信息,并实地带看了房屋,履行了法定的“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保留带看在证据,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是提供给客户有效的服务。
加盟店的业务中应完善的业务重点有:
1、及时与客户签署委托协议,并约定中介费用和违约金。此项工作主要是确立加盟店和客户的委托关系,约定违约金是牵制客户,让客户考虑到跳单的成本,从多方面保证加盟店的利益。
2、保留为客户提供有效服务的各种证据,如:看房确认书等。此项工作主要是确立加盟店和经纪人履行了法定的委托义务,为客户提供了服务,店上收取中介费是有理有据的。
21世纪不动产昆明区域分部